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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农村群众“小病忍,大病扛”以及因病返贫的现状,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明年起,我省农民参加“新农合”每人每年缴费20元,生病就医即可享有最高3万—6万元的门诊、住院费用补偿。 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增加为人均10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地方财政40元、农民缴费20元。 同时,参合孕产妇还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新生儿童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政策,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出生后42天(含42天)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2009年参合农民生病住院,入院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30元—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100元—15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300元—500元。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不设起付线进行补偿。 为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近看病就医,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可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可实行直接垫付结算等办法进行。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组织临床专家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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