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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创作不能杜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 【字体:
文艺创作不能杜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作者:郭懋  来源:贵州民族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10:53:09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是党和政府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相关条款被写进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为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法律保证。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传统的喜好、风气、习尚和禁忌等。是各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风俗习惯是各个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一种反映,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和表现了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信仰、价值观和心理感情,是体现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是否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是否尊重这个民族的重要标志,而对一个民族的歧视,往往也体现在对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轻视或歧视。
    尊重少数民族既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等领域,也体现在文艺创作等文化传播领域。
    文化传播领域,指文艺创作、新闻宣传、文化传播等,在这些方面也存在如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前的漫长历史岁月里,封建统治者奉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无论在文艺作品中、官方的史志文献中还是在稗官野史中,歪曲、丑化、诋毁、贬低和杜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例子比比皆是,曾经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加深了民族间之间的隔阂,也为真实、准确了解和认识各民族历史文化造成过恶劣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奉行民族平等团结和谐与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这方面的情况有了根本改变。但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例在文化传播领域却时有发生,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中央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加强管理和加大执法力度,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在全国上下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这类问题仍在继续发生,值得认真思考。笔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已经60年的今天,出现这类情况,故意为之者应当是占极少数,大多数是因为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意识淡漠,或者与相关调查研究不深入有关。
    文艺创作等文化传播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我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尊重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和心理感情。
    第二,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介绍和描写要准确,不能歪曲。
    第三,少数民族中没有的风俗习惯,不能因某种需要进行杜撰和捏造,也不能以移花接木的方式把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拿来充当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
    文艺创作等文化传播领域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需要,是真实、准确传播介绍和宣传少数民族文化、保证文艺作品真实性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需要。这样的道理很多人都懂,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总是不能杜绝呢?除了他们的民族知识和政策意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外,有的作家、艺术家可能还以刻画人物性格,提高艺术表现力为由编造或杜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
    的确,文学艺术作品允许虚构,但它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真实是艺术的生命。文学艺术作品的虚构必须符合艺术真实,而艺术真实则必须以生活真实作为前提和基础。虽然作品中的生活不一定发生过,但依据作品所描写的社会文化环境来推断,它必须是可能发生的,否则即使作品描写得再生动,对刻画人物性格再有用,也是不真实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作品中编造的“事实”假象一旦被戳穿,建立在没有生活真实基础上的艺术作品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或者消失殆尽。所以,在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中,准确、真实地反映和描写民族习俗,既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也是遵循创作规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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